1.计算机犯罪的概念
第一起有案可查的涉及计算机犯罪的案例发生在1958年的美国硅谷,这是在1966年10月唐·B·帕克调查后发现的。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人们由于在政治、经济、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差异和打击计算机犯罪实践的不同,针对计算机犯罪这个术语的理解也有所不同。
截至当前,计算机犯罪案件虽然出现得越来越多,但是对于计算机犯罪这个术语,国际上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和定义。纵观世界各国,有关计算机犯罪定义大体可以分为广义说、狭义说、折中说。以广义说为例,广义的计算机犯罪概念,通常是指所有涉及计算机的犯罪形式,其范围非常广泛。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认为:“在自动数据处理过程中,任何非法的违反职业道德的,未经批准的行为都是计算机犯罪”。我国台湾学者陈兴良、田正昌认为:“计算机犯罪是指和计算机特性有关之犯罪,即通过计算机的隐秘、快速、有效处理大量资料之特性而实现侵害他人法益之结果,因此理论上刑法分则上所规定之犯罪均有可能和计算机特性有关”。狭义说将计算机犯罪的范围限制为将计算机资产和计算机数据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行为,主要是针对财产权的犯罪行为。折中说将计算机犯罪定义为以计算机作为犯罪工具,或者是作为犯罪对象的两种情况,也即各种利用计算机程序及其处理装置进行犯罪或者将计算机信息作为直接侵害目标的犯罪的总称。
2.计算机犯罪的类型
计算机犯罪具有各种不同的行为方式,所以计算机犯罪的形态也有所不同。按照国内外对计算机犯罪的分类,还可以分为如下类型:
(1)我国人民检察院孙铁成对计算机犯罪分为5种类型:①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②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犯罪;③窃用计算机服务犯罪;④计算机资产犯罪;⑤滥用计算机犯罪。
(2)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刑法学教授大卫·卡特博士(David.I.Carter)认为,计算机犯罪有4种基本类型:①计算机是犯罪目标;②计算机作为犯罪工具;③计算机作为其他犯罪辅助物;④与计算机普及相关的犯罪。
(3)日本警察厅认为计算机犯罪可分为两大类即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和非法利用计算机系统。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又包括破坏计算机本身和外围设备,损坏磁带、软盘、硬盘及光盘,更改或删除计算机资料或程序。非法使用计算机系统包括非法使用硬件,非法获取信息或程序,更改或删除信息或程序。
(4)国际上“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公约明确规定构成“网络犯罪”的犯罪行为,将网络犯罪分为4个类别:①侵犯计算机数据或系统的机密型、完整性及可用性的犯罪;②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③与内容有关的犯罪;④与侵犯版权和邻接权有关的犯罪。
常见的计算机犯罪的类型有以下几种。
(1)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利用窃取口令等手段,渗入计算机系统,用以干扰、篡改、窃取或破坏。
(2)利用计算机实施贪污、盗窃、诈骗和金融犯罪等活动。
(3)利用计算机传播反动和色情等有害信息。
(4)知识产权的侵权,主要是针对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
(5)网上经济诈骗。
(6)网上诽谤,个人隐私和权益遭到侵权。
(7)利用网络进行暴力犯罪。
(8)破坏计算机系统,如病毒危害等。
3.计算机犯罪的手段
计算机犯罪主要采用下列技术手段。
(1)数据欺骗:非法篡改数据或输入数据。
(2)特洛伊木马术:非法装入秘密指令或程序,由计算机实施犯罪活动。
(3)香肠术:从金融信息系统中一点一点地窃取存款,如窃取各户头上的利息尾数,积少成多。
(4)超级冲杀:用共享程序突破系统防护,进行非法存取或破坏数据及系统功能。
(5)异步攻击:将犯罪指令掺杂在正常作业程序中,以获取数据文件。
(6)伪造证件:伪造信用卡、磁卡和存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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